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潼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9

潼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客商在潼南投资,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,促进潼南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潼南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一、用地政策

(一)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、划拨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。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:商业用地40年,工业或综合用地50年,住宅用地70年,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经批准可以延期。

(二)在我县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需新征收土地的,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征收出让,原则上最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按土地成本价(含土地出让金)执行,用地实行“招拍挂”方式出让,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超出挂牌的基准价格部分,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,还可给予土地价格10%-50%的补贴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。

(三)投资新办商贸流通、旅游项目用地的,按“招拍挂”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执行,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超出成本价部分,政府给予10%-50%的补贴(或按成本价执行)。

(四)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或国有闲置厂房,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以上的,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,3年内免缴租金;新办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,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可再延长免缴租金时限。

(五)投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,可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,需使用新征收土地的,只收土地成本费。

(六)在我县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,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,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;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一次缴清困难的,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可分期按比例缴纳,缴清全部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,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。

(七)投资者整体收购、兼并县内困难企业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,按约定承担原企业债权、债务和职工安置的,企业财产不够安置职工,可用土地出让收益安置。

二、财税政策

(八)增值税新办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;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,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,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50%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、扩大规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,三年内增值税县内留成增量部分的50%,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
(九)营业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、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,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三年内,县内留成部分50%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经营规模。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的,视同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待,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,县内留成部分60%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规模。

(十)所得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;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、旅游服务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,从投产之月起,企业所得税县内留成部分,前三年100%安排给企业,第四至第六年50%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。现有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,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,县内留成增量部分,三年内50%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
(十一)县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册设立总部或在潼南设立各类子公司、分公司,自首次纳税之日起,企业年交纳所得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,500万元以内的前五年按50%的比例,超额部分按60%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。

(十二)政府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、市级各种项目资金。以企业名义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发展,县里不截留挪用。

三、融资政策

(十三)对投资企业实行信贷扶持。对技术含量高、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,全力协助企业争取国债、专项贷款,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给我县的授信扶持政策,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担保,对重点项目流动资金协助融资额最高可达固定资产投资的50%。

四、规费政策

(十四)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全县现有生产加工型企业,在厂区内新扩建厂房的,县内收取的规划综合费、城市建设配套费、土地管理费、土地(设定)登记费、人防费、房屋所有权(初设)登记费、集中绿化费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即征即返。厂区内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上规费减按50%收取。

(十五)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,新建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项目,县内收取的规划综合费、城市建设配套费、土地管理费、土地(设定)登记费、人防费、房屋所有权(初设)登记费、集中绿化费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50%收取。

(十六)入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市场、购物广场、特色商业街的经营项目,从开业之月起,县级所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前三年即征即返,第四、五年减按50%收取。

五、奖励政策

(十七)由异地政府组织引导产业集群转移落户潼南的项目,自企业纳税之日起,可连续10年获得所引进企业实际纳税额县级留成实得部分三分之一的分成。

(十八)由企业打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并自主引进企业落户潼南的,自企业纳税之日起,可连续10年获得所引进企业实际纳税额县级留成实得部分50%的奖励。企业在打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过程中,政府可根据企业投资额度,按市场价提供给企业相应的综合用地作风险质押。质押地块按“招拍挂”方式出让,增值收益部分的50%奖励给企业。

(十九)县人民政府给予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奖励。凡经单位和个人介绍,对引进生产加工型、商贸流通、旅游等项目,投产后第二年度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30万元以上(需报县财政局、招商局等部门审核,县人民政府认定)的进行一次性奖励,奖励标准按该项目给本级财政新增税收的10%执行。

(二十)潼南县工作职责范围内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,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,将给予特殊鼓励,办法另定。对招商引资能力突出、招商信息丰富的县外人员可招聘为专业招商人员,享受县内同级事业单位人员待遇。

六、其它

(二十一)涉及水、电、气、闭路电视、通讯设备等经营性收费项目,管线由政府协调解决安装到企业用地红线。企业用地范围内,在统一规划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,业主可以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材料安装,经营部门做好对接工作。水、电、气使用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。

(二十二)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。对投资公益型500万元、生产加工型1000万元、城市旅游开发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确定一名县领导,配备一名专人为项目秘书,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。

(二十三)实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。行政执法部门到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(安全检查除外),实施行政处理处罚,一律实行备案登记,无备案登记的,企业可拒绝检查。

(二十四)实行证照代办制度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,凡企业需办理的手续,企业在提供齐备的资料后,由招商局明确专人上门服务,全程代办。

(二十五)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其技术、管理人员及其子女户口可随同迁入我县,其子女入学可自主择校,优先进入名校。投资企业落户后,固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,可获得市县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候选提名。

(二十六)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。由投资者据实向招商局提出申请,由招商局牵头,会同财政局、审计局、监察局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,报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兑现。

(二十七)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行,适用于发文后新的投资企业和个人。原投资企业(含已签正式投资协议企业)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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